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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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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緊急應變處理
三十四、本府或施工單位應於各工地備置各管線單位緊急事故聯繫人及電
    話資料,發生緊急情況或事故時,應儘速與相關管線單位聯繫。

三十五、施工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外,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管線時,
    由捷運施工廠商以緊急電話,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前往修護,並由
    捷運施工廠商予以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捷運 施工廠商負責。

三十六、各管線單位應提供各管線及人手孔之安全規章。捷運施工廠商並
    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供之安全規章施工,違反安全規章致發生
    意外事件時,應由捷運施工廠商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