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永久遷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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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久遷移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為原則。但
通過捷運施工路段,得由捷運施工廠商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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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永久遷移之管線所需之空間,由本府協助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有關權責
單位安排管線位置,以捷運工程施工前完成為原則,有困難得由本府
協助協調解決。捷運工程之施工日程由捷運施工廠商提供,遷移管線
日期,由管線單位與捷運施工廠商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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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
商,既有管線內之設備由各管線單位自行拆收,管線單位應於與本府
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之期限內拆收完成。拆收期間有困難,不能如期
完成時,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解決。不明之管線由本
府邀集捷運施工廠商及管線單位會勘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