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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捷運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10500001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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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永久遷移
五、永久遷移之管線由捷運施工廠商協助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為原則。但
  通過捷運施工路段,得由捷運施工廠商為之。
六、永久遷移之管線所需之空間,由本府協助捷運施工廠商協調有關權責
  單位安排管線位置,以捷運工程施工前完成為原則,有困難得由本府
  協助協調解決。捷運工程之施工日程由捷運施工廠商提供,遷移管線
  日期,由管線單位與捷運施工廠商協商。
七、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
  商,既有管線內之設備由各管線單位自行拆收,管線單位應於與本府
  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之期限內拆收完成。拆收期間有困難,不能如期
  完成時,應立即通知本府及捷運施工廠商協調解決。不明之管線由本
  府邀集捷運施工廠商及管線單位會勘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