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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警法字第103007644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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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法規審查機制,提高本局
    法規品質,增進執法效能,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草案或廢止案之審查事項。
  (二)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草案或廢止案之審查事項。
  (三)法規疑義案件之研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編組如下:
  (一)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業務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局長遴聘學者專家
        兼任或指派本局具法學素養人員兼任,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
        聘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制室主任兼任,幹事若干人,由
        法制室人員兼任,負責辦理本委員會秘書業務。
  (二)工作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法制室主任兼任,組員若干人,由
        法制室人員及本局具有法學素養背景者兼任。
四、本委員會審查法規原則如下:
   (一)自治條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會議審查。
   (二)自治規則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副
        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但主任委員認為必
        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三)行政規則、法規疑義之審查:由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惟主任委員
        認有必要時,得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副主任委員或委
        員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本局法律顧
  問列席提供意見,並得請業務相關單位主(官)管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出席本委員會時,得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