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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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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三)本局求償事件之審議。
(四)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
元事件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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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管國家賠償
業務副局長兼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職員聘(兼)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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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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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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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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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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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室主任兼,承局長及召集人之命
,綜理處理本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室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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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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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