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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工採字第10400173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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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設計
  或施工缺失,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
  程施工督導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範圍: 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
三、本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
    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之。 
  (二)本小組置施工督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具相關專業背
    景擔任內派委員,亦得聘選本局以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其中實施個案督導時外聘督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出席
    委員人數。 
  本局內派人員為無給職,外聘人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給予出席費及交通差旅費,其費用由受督導單位之工程管理
  費或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四、本小組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
  導。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其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
  及承攬施工廠商應充分配合。
五、本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進行督導: 
  (一)特殊工法。 
  (二)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三)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四)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交辦抽查者。
六、辦理在建工程施工督導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至少辦理督導二次以上。 
  (二)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至少辦理
    督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視需要辦理督導
    。 
  (四)特殊工法案件,施工初期至少督導一次。 
七、工程督導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 
       1、規劃設計單位歷次送審資料、審查紀錄及修正改善成果。 
       2、工程品質督導之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及
            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 
       1、監造單位之組織架構、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
      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施工品質不符
      處置及工程進度督導情況。 
  (三)施工廠商: 
       1、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設備抽驗
      送審、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等相關事項。 
       2、工地安全衛生組織、環境保護與施工安全衛生管理、汛期防
      災處理機制等相關作業。 
  (四)品質管理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進度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
    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勞工安全措施及環境衛生管理確
    實性等。 
八、督導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並通知主辦機關準備相
      關資料及機具。 
       2、督導委員分派:由本小組工作人員將督導委員名單,簽奉機
      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定後,辦理工程設計或施工督導事
      宜。 
  (二)現場作業: 
       1、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報告工程執
      行概況及品質管理落實情形。其中依規定所設置之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單位之專任技師;承攬施工廠商之專
      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應到場說明。如因故無法配合到場出席,應出具
      相關文件,事先辦理請假。 
       2、現場施工督導:以整體規劃設計、施工品質及進度為主,並
      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事項,其
      督導結果應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送驗時須併同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
      商送符合 CNS 17025  (ISO/ 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
            ;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若未派代表會同試驗,
由本小組
            逕送符合規定之實驗室,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
不得異議
            。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督導:查閱規劃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契
      約文件、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
      驗報告、設計品質、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有關之書面資料,
      以確認是否符合要求。 
       5、品質檢討會:督導委員提出優點及缺失應改善之意見,由主
      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
      商就督導意見疑義處,予以澄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督導委員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
      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
      「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與結果表」併同「工程督導改善照
      片」函報本小組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必要時本小組得派員再予進行督導。
九、本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採購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設計品質、施
  工品質與進度、安全衛生等進行督導,其主要督導評分項目如下: 
  (一)品質管理制度(二十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五分):查核品質督導機制、監
      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等事項
      。 
       2、監造單位(五分):查核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
         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
      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
      失改善追蹤等之執行情形;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及監工
      人員等執行品管職務之缺失情形。 
       3、承攬施工廠商(十分):查核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
      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
      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承攬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等執行品管勞
      安職務之缺失情形。 
  (二)施工品質 (六十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含括如下: 
       1、工程各項施工項目,如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
      結構體、裝修、雜項等工項。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 
       3、安全衛生。 
  (三)施工進度(二十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進度落後之歸責及其處理積極度,是否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
      發揮具體成效。 
  (四)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如安全性、施工性及維護性疑義等。 
  (五)其他建議: 
       1、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情形。 
       2、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承攬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等執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等事項。 
       3、其他相關建議。
十、本小組工程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
  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
  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
  十分者為「丙等」。
十一、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督導成績列丙等者,各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
   之處置: 
   (一)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三)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四)通知承攬施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督導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除應依
   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
十三、本小組辦理督導時,督導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督導。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四、督導委員辦理工程督導時之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十五、主辦機關成員,倘督導缺失改善結果經三次以上催辦仍未改善完成
   及結案,且無正當事由者,主辦機關成員得予以懲處。
十六、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