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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桃警政字第109003579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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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局暨所屬各單位駐地安全,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
    錄系統),並健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監錄系統設置於執勤臺或其他受理民眾報案之地點,應有同步錄影及
    錄音設備,並以正常談話音量於五公尺距離內得清晰攝錄。
    除前項處所外,為維護駐地安全得於適當處所設置監錄系統。
    第一項遇有糾紛或爭議情事時,視實際需要,得輔以便攜式攝錄影機
    。
三、監錄系統得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即時監看、動態偵測錄影或全時錄影
    等方式設置。必要時,配合設置紅外線夜視、感應式照明設備或觸發
    警報。
四、監錄系統設置應注意攝影角度、照明、解析度(攝影機:至少四百二
    十條TV線以上;主機:每一路每一格每一秒至少儲存十張圖像以上,
    每張圖像解析度至少三十萬以上有效圖素;以彩色為主)、時間顯示
    、鏡頭防水及設備之防潮、防熱。
    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儲存模式以數位循環攝錄者(含受理民眾報案
    之影音檔案),儲存期間不得少三十日。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監錄系統操作、監控、維護及影音檔案保管等
    工作;其檔案調閱存取(如附表一)及維修情形、傳遞、利用、註銷
    及銷毀等工作,並製作管理紀錄備查。
六、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傳遞、利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處理及使用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
    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七、監錄系統之建置、維護及租用等經費,由各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實施前已設置之監錄系統,遇增購、汰購或更新時,應符合本
    要點規定。
九、本局政風室每半年不定期派員稽核各單位執行情形(如附表二),並
    視情節辦理相關人員獎懲。
    各單位每半年應定期實施稽核一次,並製作稽核表備查。

十、本局辦理稽核有功人員,依署頒「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
    置管理要點」規定,承辦人(一人)於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含股長
    )於嘉獎一次範圍內辦理獎勵;發現違失、瑕疵等異常情形,未建議
    改善,致生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各分局、警察(大)隊就督考及執行成效,取三分之一評為績優單位
    ,承辦人嘉獎二次以下辦理獎勵;辦理不力人員,視情節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