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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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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
稱監督委員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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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督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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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三人,由勞工選舉與雇主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其
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為四年。如僱用勞工在一百
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
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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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產生並得推選候補委員。勞工代
表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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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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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督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副
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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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幹事一人,由機關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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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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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工退休時,依照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負責
人」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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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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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
善或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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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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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