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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439650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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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貳、宗旨:為提倡員工社團活動,調劑員工身心健康、激發團隊精神,特訂
    定本要點。

參、適用對象:
    本局現職員工(包括約聘僱人員及臨時員)得依個人興趣自由選擇參
  加社團或自行籌組社團,但每人以參加二個社團為限。

肆、社團之成立:
  一、社團依本局員工自行籌組或經人事室之社團意願調查結果成立,惟
      總社團數不得逾十社團
  二、每一社團之參加人數須達十人始得成立社團;自行籌組者由召集人
      召開成立大會;如經人事室之社團意願調查結果成立者,由人事室
      召集參加人員召開成立大會,選出該社團之社長以辦理社團成立事
      宜。
  三、各社團應置社長一人,由該社團成立大會選舉之;社長得遴選社員
      一名擔任社團幹事,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如有改選應會知人事
      室。
  四、社長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二週內檢附該社團組織章程、社員名冊(
      註明社長及幹事)、年度活動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概況,專案簽報
      申請,並簽會人事室、會計室,於奉准後該社團始正式成立。
  五、社員有加入或退出時,社長應重新檢附社員名冊送人事室及會計室
      備查。

伍、經費補助:
  一、員工社團活動經費、各項社團器材及裝備,以社員自備或自行籌措
      為原則。
  二、本局對各社團經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指導補助費及場地補助費:社團活動如需專人指導,以聘請具
          有專業技能者為限,按實際活動指導情形,每次最高補助100
          0元整。社團活動如需使用收費場地者,每次最高補助1000元
          ,場地免費使用者,不予補助。
      (二)社團活動車資補助費:各社團如有舉辦社團活動,按其活動實
          際支出,每次最高1000元為限。
      (三)各社團得按其實際支出擇一提出補助申請,惟合計補助每月1
          次全年以10次為限。
      (四)視經費情況,得隨時簽奉 局長核可後變更之。
陸、補助費之申請:
  一、各項社團補助費之申請,依經費動支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補助費支出憑證規定如下:
      (一)指導補助費及場地補助費:指導補助費應檢附指導人員請領收
          據及身份證影本;場地補助費應檢附場地費之收據或發票及每
          次活動參加社員簽到名冊影本。
      (二)活動補助費:檢附參加活動社員簽到名冊影本及活動支出憑證
          單據。
      (三)各社團應將每次社團活動之資料、照片、參加社員簽到名冊、
          經費收支帳簿等,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柒、社團之解散:
  一、各社團之社員人數少於十人者,得自行申請解散或由人事室簽報解
      散之。
  二、各社團在年度內應依社團年度活動計畫舉辦各項社團活動或配合各
      項節慶舉辦競賽或表演。並於12月31日前將活動計畫及活動紀錄送
      人事室備查。如於年度內未舉辦任何社團活動者,除有正當理由外
      ,得由人事室簽報解散之。

捌、活動時間:
    各社團以利用下班時間及例假日實施社團活動為原則。如確有利用上
    班時間辦理活動之需要,須個案申請並簽會人事室,於奉准後實施;
    但以每二星期至多一次為限,並應於下班前一小時為之,且參加活動
    之社員應先經其業務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參加。

玖、其他:
  一、本要點訂定實施前已報准成立之社團,如符合本要點各項規定者仍
      繼續有效存在。
  二、各社團如有在外自行舉辦活動時,應注意各項安全事宜,並應注意
      個人生活規範以維護機關形象。
  三、各社團活動除社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外,其餘人員應經簽奉核准始
      得參加本局社團活動。
  四、各社團應配合本局活動參與表演、提供活動照片或社團作品。
拾、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  局長核可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