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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43965109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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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暨本
  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九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應辦理平時考核,並詳實記錄於考核記錄表(
  如附表),以作為年終考核之準據,考核項目為工作、品德、差勤三項
  ,其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工作(占百分之五十)
    1.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2.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3.服從:是否能夠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處理公務。
    4.時效:是否依限完成交辦事項。
    5.改進:交辦事項,能否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
    6.合作:是否能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二)品德(占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之情事。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誠懇。
    3.禮貌:能否注意公務禮貌,應對得宜。
    4.惜物:是否能夠愛惜辦公物品,且無不當使用公物之情事。
  (三)差勤 (占百分之二十五):
    1.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2.服務:依規定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
    3.紀律:辦公時間,無藉機離開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之情事。

圖表附件:
三、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臨時人員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續僱。
  (二)乙等:續僱,各機關主管並應加強督導。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受考人員如對考核結果不服,依本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八點規
  定辦理。

五、臨時人員之考核由各用人單位主管就考核項目評定之。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