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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為加強端正政風、獎勵表揚廉能、並使拾金不昧、拒收饋贈案
件之獎勵及推薦表揚有一致之標準並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
表揚實施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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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局暨分局員工「因職務上拒收饋贈,並依規定陳報者」及「因拾獲
金錢或貴重物品,拾金不昧足為一般表率者」,獎勵如下
一、拒收饋贈獎勵:
(一)拒收饋贈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三仟元者,口頭嘉勉並頒發
宣導品乙份。
(二)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三仟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記嘉
獎一次。
(三)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記嘉
獎二次。
(四)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記功
一次。
(五)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記功二次。
(六)同一拒收饋贈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執行而拒收者,各別依前述
標準敘獎。
二、拾金不昧獎勵:
(一)拾金不昧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口頭嘉勉並頒發
宣導品乙份。
(二)拾金不昧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口頭嘉勉並頒發
宣導品乙份。
(三)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記嘉
獎一次。
(四)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記嘉獎二次。
三、本局暨分局員工因執行職務或品格操守,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足為公務員廉政楷模,具特殊事蹟者,得由單位主管視情節個案
簽報敘獎。
四、如有虛報或接受饋贈未報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原有獎勵
案,一律移請考績會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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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局每年參加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一次,依照市府訂頒實施要點
,由本局各科室及各分局推薦「拒收饋贈、拾金不昧或其他有關維護
本局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之廉潔事蹟」員工送本
局政風室彙整陳核局長批示後依規填具推薦表,送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