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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平等專責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警人字第110005486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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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
    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責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
    於三分之一: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法制室主任。
    (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七)本局統計室主任。
    (八)本局資訊室主任。
    (九)本局訓練科科長。
    (十)本局後勤科科長。
    (十一)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十二)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局女性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
    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人事室股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性別平等教育專
    家學者、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