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及適用範圍 |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之
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
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
部流程。文書處理方式,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
|
四、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並使用正體字。 |
|
五、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
收受者。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
|
六、公文傳真及電子交換,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
換作業辦法及桃園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七、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
|
八、機關公文得採線上簽核,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
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
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各機關實施公文線
上簽核採電子認證者,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
|
九、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市各級學校、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
區民代表會得準用本要點,或參酌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