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
八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同一案情之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
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
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
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
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
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
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
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
」等應改為「○○」、「本」或「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
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
職名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
14、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或職名章,同時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
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
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
字1,2,3...編寫,並於首頁編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
編附件,簽稿併陳者,以簽為上,稿為下編寫。
15、文稿之數字書寫參考附錄五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
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
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
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
」、「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
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得靈活運用,可用一段完成者,
不須以二段、三段為之。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1、2、3、……,(1)、(2)
、(3);但其中“( )”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件三)。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五)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
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
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
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件)及譯本,不須加蓋
印信或章戳。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其文面應分別標示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