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承辦人員於辦稿時,應參考範例(見附錄六),分別填列下列事
項:
(一)文別: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
(二)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
,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
(三)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
、「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
記。如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四)附件: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五)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
;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應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
(件)」之方式處理。
(六)承辦單位: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承辦單位之名稱。
(七)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員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並註明
辦稿之月日及時間。
(八)收文日期字號: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如數件併辦者,應將
各件之收文號一併填入(各件收文亦一併附於文稿之後)。
(九)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並參照相關檔案
法規之規定填列。
(十)下列特殊處理事項,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處予
以註明:
1、刊登電子公布欄、公報或通訊。
2、需張貼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張貼起迄時間。
3、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4、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5、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6、指定寄遞方法或投遞人,並按公文內容、性質,選取電
子交換方式。承辦人應視公文內容及重要性在文稿上指
定郵寄類別,需以雙掛號或送達方式交寄,請填妥回執
聯或送達證書,隨文附送文書單位,俾利交寄。
7、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8、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
聯絡方式。
9、其他。
(十一)處理附件之注意事項:
1、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2、附件有二種以上時,請分別標以附件一、附件二、……
。
3、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送」
、「檢附」等字樣。
4、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一份時,應註明:「原本隨
文發出,抄本或影印本存卷」。
5、如需以電子文件、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應書「附
電子檔」、「抄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
註明「原本存卷,另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
6、發文附件宜儘量用電子文件,惟本文及附件檔案大小以
不超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頒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
作業規範為限;附件數量龐大或無法附隨於本文檔時,
應於本文檔中敘明附件儲存位置或另置於共用附件下載
區。
7、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應註明「封發時,附件
請向承辦人員或某某洽取」字樣。
8、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應註明「附件請多
繕00份,送○○○」。
9、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應註明「文
先發,附件另送」,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
,備於補送附件時註明。
10、附送各受文者之附件不同時,應分別裝訂並標示受文者
名稱。
11、行文時,不得將內部簽辦文件影印隨文檢附。但依法令
規定或經權責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緊急事項請先以電話洽辦,隨即補具公文。
2、各機關如有請示案件,按其性質請主管單位研提意見。
3、簽稿送請核判如須附送參考資料或檔案且數量較多時,
除標明附件號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
條,以利查閱。
4、公文書或附件如係屬發文通報周知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
者,以登載於電子公布欄為原則,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
處理,避免層層轉送。
5、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資訊,如對某些特定對象有所影響
,或需其有所作為者,可另以書函或結合電子目錄服務
之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前述訊息,以利其配合辦理。訊
息中需明確告知登載之位址及內容概要。
6、承辦人員對適宜長期對外宣告之公文或其相關附件資料
,應洽網站管理人員長期登載。
7、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應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
在文旁改正,如摘敘入稿,則請逕行改正或避免錯誤之
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