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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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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文書簡化
四十一、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除法令規定及性
            質重要者外,不必報備。
     (二)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存
            查。
     (三)無機密性之通案或屬公告周知之文書,應於電子公布欄公布
            ,並得登載於公報、公告或其他公務性刊物,以代替行文,
            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須逐級函轉。
     (四)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
            或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
            處理。
     (五)各機關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機
            關內部網路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六)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且無其他意見者,不須行文答復。
     (七)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可用電話接洽。
     (八)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通知、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
            字號,或其他一般性通報周知事項,應登載電子公布欄。
     (九)上級交下級核議之文件,可用交辦(議)案件通知單(作法
            舉例見附錄六)為之。
     (十)凡造送各種報表,除必須備文附送者外,一律由主辦單位逕
            行送發。
      (十一)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以登
              載
或以電子傳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傳遞方式者,須確認
              相關
收受人員必能獲知該項訊息。
      (十二)上級機關公報或通訊刊載之文件,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
              須
逐級函轉。如須行文催辦,只錄該案所登公報或通訊之
              期數
、頁數、發文日期、字號及主旨,以便檢查。
四十二、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
      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作法舉例見附錄六)。
     (二)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
      作法舉例見附錄六)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三)不同機關之來文,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知
      各來文機關。
     (四)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經發出,又須以同樣文稿發往乙機關
      時,不必重行辦稿,應將原案調出,加簽說明,擬照發乙機
      關,經陳奉核可後,即送請文書單位繕發。補發亦同,惟須
      於公文之發文日期旁加註當日繕印日期及「加發」或「補發
      」。本府公文發文後原承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向發文機關申請
      補發原公文時,原  承辦機關應以簽說明,且須經原公文決
      行層級核可。
     (五)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或以電話通知。
     (六)借支、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得用表格填報,或利
      用機關內部網路,不另用簽。
     (七)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宜用定型稿。
     (八)各機關交辦文件,宜指示原則,附式舉例說明;審核下級機
      關陳送報表或附件時,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應即就原案
      改正並告知,以免公文往返。
四十三、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定期報表、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均不必
      辦理收發文登錄,可另用送文簿(單)遞送。
     (二)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收發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中只記文號,不必錄由
        ,並可經機關內部網路,傳送有關單位。
         2、公文書應一文一號,收發文所編號碼,應在本機關內統
        一應用。
         3、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採用收發文同號,使文號更趨簡
        化。
         4、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應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
        徒增累贅。
         5、電報發文應以四位阿拉伯數字代表月日(如六月十八日
        為 0618)。
     (三)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未違反原擬
        辦之意旨,得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較
        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
         2、急要文書,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
        之時間及手續。
         3、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一次為限。
         4、彙存或彙辦之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簽明必須
        彙存或彙辦之理由,陳送核批後,續收之同案件,即逕
        由承辦人員註明彙存或彙辦。
         5、涉及二個機關(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
        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
         6、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7、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
        於辦稿後送會,或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
        先徵求其他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
        送會。
         8、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二
        個以上機關(單位)者,得影印若干份,同時分送各有
        關機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9、特急文件需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
        、承轉等手續。
        10、本府二級機關辦理府稿或局處稿時,為達充分尊重二級
        機關首長之職責與權限,並加強分層負責之執行,應逕
        送一級機關專門委員以上層級核稿(惟若業務性質確實
        需要,可斟酌加會一級機關相關科室)。
     (四)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四十四、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避免重複辦稿。使用副本應
    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
      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
     (二)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
      可將查詢行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
     (三)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得於文內加敘請
      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四)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
      關。
     (五)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
      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
      附件」。
     (六)已抄送副本之機關或單位,如其後續來文,內容已在前送副
      本中列明者,不必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