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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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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文書流程管理
七十三、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全面全程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
    辦結。
        公文處理之權責劃分、時限、管制、計算標準、稽催、檢核、教
    育與宣導、時效統計等相關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依文書
    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七十四、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
        成)。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
         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
         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
        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
        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院與所屬
      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三)監察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四)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
      限,予以管制。
     (五)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
      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機關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
      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七十五、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監察案件、人
      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
      假日
     (二)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
        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六日者
        ,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逾
        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
      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
      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
      「逾限辦結」。
     (四)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
      算基準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
      算。
七十六、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
      錄及催辦格式,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規定。
     (二)機關公文催辦單位(人員)或收發單位(人員)應逐日檢查
      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並
      陳報機關首長;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
      者,應予催辦。
     (三)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
      辦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七十七、各機關對於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應確實管制。公文管制區分
    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
     (一)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
     (二)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
      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
      ,原則上須以案管制。
七十八、各機關對公文處理時效,應定期檢討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