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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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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七十九、各機關處理文書,應儘量採用性能及品質優良之用具,以增進文
    書處理效率。
八十、各機關印信及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章戳應依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
   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與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等有關
   規定辦理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
   ,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之:
    (一)條戳: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
     ,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
     、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時用之。
    (二)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
     之簽名由左至右刻製,對外行文時用之。
    (三)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
     全銜之英文名稱),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於職員
     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四)校對章:用篆字、隸書或正楷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
     簡稱,並加「校對章」字樣,於文書改正時用之。
    (五)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標示字樣,於公文、附件
     或契約黏連處用之。
    (六)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之附
     件上蓋用之。
    (七)收件章:用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並加「收件章」
     字樣,並附日期及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八)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製職稱、姓名。本府及
     所屬機關職名章及簽署方式應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名
     章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橫式職名章簽署範例
     辦理。職名章之刻製及管理事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人員)負
     責。
    (九)電子文件章: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十)本府所屬機關文書使用之章戳刻製,應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機關章戳刻製範例辦理。
八十一、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
    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負
    完全責任。
八十二、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使用之智慧卡正卡及讀卡機應指定專人負
    責保管使用,智慧卡副卡則由機關首長另指定專人保管,以上設
    備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申請補發。
八十三、各機關公文用紙之質料、尺度及格式,除下列原則外,並應依附
    件所列規定辦理:
    (一)質料:70~80GSM(g/m2)以上米色(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
    (二)尺度: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用紙尺度A4。
    (三)格式:依附件所列。
八十四、各機關所使用之各種表簿格式,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標準及國
    產紙張標準自行規定印製,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