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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地區字第1080024383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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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社會公益活動之需求,促
    進土地有效利用,並使本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供各級政府機關(以
    下簡稱申請單位)臨時借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案土地如下:
    (一)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尚未移交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辦理市地重劃開發取得之抵費地。
    (三)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
三、申請單位臨時借用本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以舉辦公益性展覽、展
    售或其他公益活動為限。
    前項所稱展售,指本府各機關配合時令或推廣其轄區內藝文、農、特
    產品者。
四、申請臨時借用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情況特殊經簽准得延長至三個月;
  借用期間不得於借用土地上建築。
五、申請單位應於借用日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局提出
    申請。但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臨時借用土地於報經本府核准後,申請單位至遲應於借用日前三
  日,至本局辦理臨時借用契約書簽訂及保證金繳交相關事宜。但本府
  各機關申請臨時借用者,得以公文申請並免繳交保證金,經本局同意
  後辦理。
  前項保證金以每次新臺幣十萬元計算之。
  第一項臨時借用契約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申請單位應於借用日前一日,會同本局人員共同勘查借用土地,確認
    土地實際狀況,並填具臨時借用前勘查表(如附件二)。
八、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當日將借用土地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局勘查確
    認,及填具臨時借用後勘查表(如附件三)。
九、借用土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經本局確認均無毀損後,申請單位
    繳交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毀損,本局應拍照存證並通知申請單位
    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者,由本局自行雇工修復,所需費用自保證金
    中扣抵。
    申請單位於借用期間如有進行土地或地上物之改良、維護或新增,於
    本局收回借用土地時不得請求補償。
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臨時借用;已核准臨時
    借用者,應自通知日起停止使用:
    (一)使用行為違反政府法令或妨害公序良俗。
    (二)辦理筵席、法會、政治性活動或提供攤商販售物品使用。
    (三)借用情形與申請表所載內容不符或轉借他人使用、營利收取費用
        。
    (四)使用行為有損害土地及各項設施(含土地上、下)之虞。
    (五)活動時間超過申請時限。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臨時借用。
十一、申請單位臨時借用土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舉辦之活動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應自行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    
      (二)舉辦之活動內容不代表本局立場,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
      (三)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公共秩序維護、
          衛生及善後處理,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愛惜使用借用土地及各項設施,如有毀損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
      (五)使用擴音器及其他設備用電,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六)借用完畢後應將土地回復原狀;臨時設施應自行無條件清除或
          遷移並將垃圾妥適處理。
      (七)借用期間,如有環境髒亂、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等行為致受相關
          機關處罰,由申請單位負其責任。
十二、申請臨時借用土地經核准後,無故取消借用者,本局得列入紀錄,
      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