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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規定獎勵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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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
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認定應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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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參選人)之資格如下:
(一)具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任職於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位於本市之營
業處所,依規定完成到職備查後執行業務達二年以上者。
(二)未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而受懲戒處分者;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逾二年者
,不在此限。
(三)未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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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選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檔: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影本。
(三)自傳(如附件二)。
(四)切結書(如附件三)。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情形之具體事蹟說明及其證明文件,最多二十頁
(如附件四)。
(六)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如附件五)。
前項各款資料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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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參選人應由其任職之不動產經紀業向所屬不動產經紀業商
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各公會於申請書蓋用印信後,於規定期間內薦
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各公會推薦名額以十名為限,逾名額時得經本局同意後受理。
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以每二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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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符合資格之參選人名單公布於本局網站五日,期間如有異議並
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由本局召開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進行評選,由委員與
參選人進行說明與詢答,各委員並依下列項目分別評分:
1、書面資料:占百分之三十。
2、優良事蹟簡報: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四十。
參選人入選評選會議應檢具簡報電子檔(含自傳及優良事蹟摘要),
依通知送達本局;如不克出席評選會議,簡報與詢答項目可評為零分
。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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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次獎勵名額以三名為限,得予從缺;受獎人評定方式如下:
(一)採序位評比,由各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
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二)參選人總平均得分達八十分(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以上者,以序
位合計值較小者優先入選。
(三)若二人以上序位合計值相同時,以獲得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
為優先;仍相同者,以各委員總評分較高者為優先;仍相同者,
由委員表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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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公告受獎人名單,並於本市市政會議或其他重要場合頒發
獎狀及獎座(牌)公開表揚之。
(二)受獎人若有成績特別優異者,得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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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獎人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報名資料不實、違反本條例規定而受
處分確定、涉及重大消費爭議或其他不足為從業人員表率之情事者,
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牌),缺額
不再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