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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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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
係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
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
前項所稱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者,係指保留地與毗鄰非
保留地土地高低起伏的形態、坡度、對外往來之運輸條件及距離社經
活動區位之遠近相差懸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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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
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
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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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
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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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兩種以上特殊保留地相毗鄰者,其地價依同一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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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帶狀特殊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應分段計算其地價。但分
段計算結果,致地價顯不相當者,得視實際之情形,擴大分段範圍,
其地價以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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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
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計算。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得視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差異情形,劃分
為一個或數個地價區段,分別依前項規定計算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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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為
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點規定計算其地價;但其地價顯不相當者,
按帶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計算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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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及第七點第一項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並
填載於桃園市○○區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附件
一):
(一)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毗鄰各非保留
地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乘以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之積之和
)/(各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毗鄰區段線長度之和)。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
素修正率總和/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
地價X( 1 +總修正率)。
前項單項因素修正,估價人員應依桃園市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
價評價基準明細表(附件二)規定計算。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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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
在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應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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