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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十八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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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跟蹤騷擾之被害人本人
,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設籍本市。
(二)配偶設籍本市之大陸籍或外國籍人士。
(三)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不具本國國籍之人,實際居住於本市
,經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
)評估確有補助之必要者。
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申請。但被害人之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
專業保護事務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前項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代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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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心理復健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房屋租金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子女托育費用。
(七)其他經家防中心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對性騷擾及跟蹤騷擾被害人之補助,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項目為限。
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補助,以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項目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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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由醫療院所提供復健治療者,其補助內容如下:
1、補助健保不給付之掛號費、心理治療協談費、團體或家族治
療費、心理測驗費及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費用不予補助。
2、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醫療收費規定辦理,每次復
健治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
次復健治療費用。
(二)由家防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進行
輔導者,其補助內容如下:
1、個別心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2、團體心理輔導(含家族及夫妻協談)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
3、前二目每人每年最高合計補助三十次。
4、有特殊情形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者,補助次數不受三十次之
限制。
5、受補助者於輔導進行中,喪失第二點所定資格者,其喪失資
格後之費用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者
,得繼續補助,或補助其已取得其他政府機關之心理輔導補
助,低於本款所定金額之差額。
(三)同一事由已取得由醫療院所提供復健治療之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由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進行輔導之補助。反之,亦同。
(四)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由醫療院所提供復健治療者:
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次復健治療後三個月內,由社會工作師(
員)協助被害人檢具申請表、戶籍資料、個案心理輔導紀錄
摘要表、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心理復健治
療費用收據正本、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影本、被害
人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2、由家防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
進行輔導者,其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定
計畫規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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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訴訟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性侵害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訴訟或委任律師需求,
且無力負擔費用者,其補助內容如下:
1、訴訟費用:
(1)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律師費用:
(1)未委任律師代理,僅委任律師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八千元。
(2)委任律師費用每案每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家庭暴力、性騷擾及跟蹤騷擾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
訴訟或委任律師需求,且無力負擔費用者,其補助內容如下:
1、訴訟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委任律師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申請訴訟費用補助者,應於每審級訴訟開始至結束後三個月
內,由社會工作師(員)協助被害人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
、申請表、戶籍資料、判決書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及領
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2、申請律師費用補助者,應於委任律師後三個月內,由社會工
作師(員)協助被害人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
籍資料、已向法院投遞之相關書狀(如委任狀、聲請狀、起
訴狀等)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被害人或律師存簿封面
影本及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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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租金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1、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租屋需求且無力負擔費用
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一名同住家屬增加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每案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2、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應於被害人或其主要照顧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社會工
作師(員)協助被害人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資
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影本、
被害人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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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1、補助費用為掛號費、驗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
、毒藥物檢驗費、避孕及性病篩檢費、驗傷與採證費、流產
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
2、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其他與醫療無關之
個人衛生費用及電話費等雜費,不予補助。
3、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有特殊情形經家防中心
專案核准者,補助金額不受新臺幣三千元之限制。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由醫療院所按月以公文並檢附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醫療
費用申請明細表及請領清冊、被害人醫療費用收據(證明)
、戶籍資料、醫療院所請款領據、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通
報表及醫療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家防中心提出
申請。
2、被害人先行支付費用者,得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由社會
工作師(員)協助被害人檢具申請表、驗傷診斷證明書影本
、戶籍資料、被害人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被害人存簿封面影
本及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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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經濟困難者,依當年度本市最
低生活費補助,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應於受暴或性侵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由社會工作師(員)協
助被害人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資料、被害人存
簿封面影本及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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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子女托育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被害人家中未滿六歲子女進入公私立托教機構,並經社會工作師
(員)評估有托育需求且無力負擔費用者,每名子女每月補助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由社會工作師(員)協助被害人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
、戶籍資料、繳費收據正本、被害人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據正本,
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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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本要點補助所需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家防
中心查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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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追繳其溢
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依法令規定領有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提供不實資料、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取得補
助。
前項之溢領金額,應以書面限期命申請人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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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家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