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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辦公大樓(以下簡稱辦公大
樓)辦公區域環境整潔,提昇工作環境品質及效率,塑造良好服務形
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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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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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公大樓辦公區域包括地下三樓至地上十七樓之各機關辦公室、樓梯
間、走道、廁所、茶水間、儲藏室、電梯車廂、大禮堂、川堂、會議
室、機房、停車空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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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治病媒蚊蠅傳染疾病,由秘書處於每年季節交替及夏季辦理消毒
,範圍包括辦公大樓周邊、水溝、花圃、一樓廁所及地下室一樓至三
樓(不含各機關辦公)。各機關如自行消毒辦公室,應於下班時間或
例假日施作,並填寫申請單(如附件),經秘書處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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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公大樓公共區域垃圾清運由秘書處負責,各機關員工應落實垃圾分
類及資源回收,並壓縮體積放置各樓層垃圾分類箱,由清潔人員每日
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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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員工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並得指派專人督導:
(一)保持茶水間乾淨整潔,勿放置個人物品,廚餘應立即置放廚餘桶
並作分類。
(二)閒置物品應存放於儲藏室內,不得任意堆置於走道空間。
(三)辦公區域,應保持整潔美觀。
(四)辦公室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勿儲藏雜物,以免孳生蚊蠅、蟑螂
及老鼠等病媒。
(五)資源回收時應將尖銳、易碎物品,妥善包裝以免誤傷人員。
(六)雨衣等雨具應置於各樓層暫掛區,避免影響人員行走,天晴時應
即收妥。
(七)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線、樓梯平台處,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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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公大樓辦公區域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及咀嚼檳榔。
(二)曝曬衣物等。
(三)利用飲水機沖洗飯盒。
(四)於公共區域放置私人物品。
(五)其他足以影響辦公品質及環境清潔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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