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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依據社會救
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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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二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
需營養補充。
(二)未滿一歲嬰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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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孕產婦,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點第二款之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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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購買營養品之收據正本。
(四)領據。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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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再送本府社會
局複審。
申請案件經本府社會局審定後,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及該區公所,並
將補助金額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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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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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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