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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403094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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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依據社會救
    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二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
        需營養補充。
    (二)未滿一歲嬰兒。
三、本要點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孕產婦,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點第二款之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購買營養品之收據正本。
    (四)領據。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市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再送本府社會
    局複審。
    申請案件經本府社會局審定後,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及該區公所,並
    將補助金額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