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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12007297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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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彰顯老人貢獻,對老
    人表達崇高敬意,特發放本市重陽敬老禮金(以下簡稱重陽禮金),
    並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領取重陽禮金:
    (一)在重陽節當日已滿六十五歲之市民或已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並
        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且有居住事實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馬偕計畫審核通過,並居留本市之外國籍人士。
三、重陽禮金之發放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四、本府社會局應於重陽節前四十五日提供符合資格之市民名冊,本市各
    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於重陽節前一個月,至本府社政資訊管
    理系統下載該區符合者名單,並主動通知符合第二點規定新增符合資
    格者,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
五、重陽禮金之發放方式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於重陽節前五日,匯入其郵局或戶籍
        地農會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
        ,得發放現金。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現金。
    (三)年滿一百歲者,得由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之。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
    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
    所提出申請,並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復查及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
    予受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而於重陽節之次日起逾
        一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當年度結束前仍未領取。
八、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重陽禮金者,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受
    領之金額。
    在當年度發放名單確定後,重陽節前死亡者,其已領取之重陽禮金免
    予追繳。
九、本府各機關因執行本要點業務取得之名單及有關資料,其處理、利用
    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