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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團字第105008081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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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
  ,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
  工作,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訂定。
三、社區生產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設置,其規模至少為新台幣(以
  下同)五十萬元,並由社區發展協會自籌達十萬元後,得向本府申請
  補助四十萬元以補足之。
四、社區發展協會於籌足前點配合款後,存入當地金融機構,並檢附下列
  資料各三份,函文區公所經其初審通過後報本府複審通過後核撥補助
  款:
  (一)二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證明。
  (二)基金經費分擔明細表(附表一)。
  (三)補助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四)審核表(附表三)。
  (五)計畫書。
  每年度申請案件,以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優先,申請補助社區數
  超逾預算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五、基金設置後,應以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全銜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前項金融機構印鑑樣式,應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圖記、理事長、常務監
  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印鑑,於用印後由理事會推
  選一人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基金存摺、基金定存單影本及保管人名
  冊送區公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六、基金本金不得動用,但為推展社區發展協會之工作得運用基金孳息,
  限於辦理社區建設成果維護、社區生產事業再投資、推行社會福利、
  美化社區環境、推行社會教育或其他公益等事項,但僅為協會會員之
  活動不得動用。
七、基金孳息之運用應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納入年度預算,其運
  用程序如下:
  (一)應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決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並報區公所備查。

八、區公所對所轄社區發展協會設置之基金收支情形,負有檢查及監督之
  責,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函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隨
  時抽查。
九、基金如有下列情形者,區公所得清算基金及孳息並代管之:
  (一)社區發展協會連續二年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社區發展協會未依規定支用本金或孳息。
十、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後,剩餘基金及其孳息應由本
  府代管或本府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