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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
,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
工作,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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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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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生產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設置,其規模至少為新台幣(以
下同)五十萬元,並由社區發展協會自籌達十萬元後,得向本府申請
補助四十萬元以補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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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發展協會於籌足前點配合款後,存入當地金融機構,並檢附下列
資料各三份,函文區公所經其初審通過後報本府複審通過後核撥補助
款:
(一)二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證明。
(二)基金經費分擔明細表(附表一)。
(三)補助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四)審核表(附表三)。
(五)計畫書。
每年度申請案件,以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優先,申請補助社區數
超逾預算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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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設置後,應以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全銜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前項金融機構印鑑樣式,應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圖記、理事長、常務監
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印鑑,於用印後由理事會推
選一人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基金存摺、基金定存單影本及保管人名
冊送區公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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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本金不得動用,但為推展社區發展協會之工作得運用基金孳息,
限於辦理社區建設成果維護、社區生產事業再投資、推行社會福利、
美化社區環境、推行社會教育或其他公益等事項,但僅為協會會員之
活動不得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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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孳息之運用應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納入年度預算,其運
用程序如下:
(一)應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決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並報區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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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公所對所轄社區發展協會設置之基金收支情形,負有檢查及監督之
責,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函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隨
時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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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如有下列情形者,區公所得清算基金及孳息並代管之:
(一)社區發展協會連續二年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社區發展協會未依規定支用本金或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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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後,剩餘基金及其孳息應由本
府代管或本府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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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