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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 1040069175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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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爲有效管理本府辦公大樓(以下稱本大樓
    )監視錄影系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府內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稱秘書處),負責
    本大樓監視系統之建置、定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其中包括
    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府為
    維護辦公大樓安全所設置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但本府各機關
    自行設置之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三、本大樓監視錄影系統所需各項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四、本大樓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
五、本大樓影像攝錄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對
    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秘書處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考。
六、影像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調閱:本府各機關填具「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監視器攝錄資
        料調閱(複製)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將由本府駐衛警察隊會同調閱。
    (二)府外調閱: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核
        准後由本府駐衛警察隊會同調閱。
七、影像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複製:本府各機關填具申請表,由申請機關之政風處室人員
        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本府駐衛警察隊會同複製、簽收
        。
    (二)府外複製: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核
        准後由本府駐衛警察隊會同複製、簽收。
八、本大樓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
    簽准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