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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之公文處理數量,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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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設置電子公布欄,登載下列各款具通報周知之傳閱性質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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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長到任就職通知。
(二)地址、電話變動通知。
(三)年度發文代字號通知。
(四)函轉已公(發)布之法規命令。
(五)通報性活動通知。
(六)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通報性公文。
前項公文以登載電子公布欄且於網際網路上可閱讀者為原則,並得輔
以電子郵遞告知;或由需用機關自行轉載應用,不另以書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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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公布欄之公布對象為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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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文人員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府總收文人員每日應瀏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並視公文
內容轉載本府電子公布欄或依序編號分文,分送承辦機關辦理。
(二)各機關收文人員或首長指定之專人,應於上班日分上、下午上網
瀏覽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並視登載內容及性質,為下載及
必要之處理。如未上網瀏覽及下載處理,因而延誤公文時效者,
由各機關自負責任,情節重大者應懲處相關人員。各機關對於電
子公布欄所登載之公文,除確為所承辦業務須依分文程序分送承
辦人辦理外,如係通告周知性質者,得自行決定或洽承辦人決定
是否列印傳閱。
(三)各機關所下載列印之公文,應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加蓋電子公布欄
公文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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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人員作業規定如下:
(一)公文如須登載至電子公布欄,應由公文承辦人員於擬稿時判定,
並在公文製作系統擬辦方式欄位登打登載電子公布欄,或於該文
稿首頁上方空白處,註明登載電子公布欄字樣及登載之期間。登
載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以登載之次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未指
定登載期間則以三十日計,期間屆滿後,將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
歷史檔,並提供查詢至次年年底。
(二)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再送發文人員或指定人員登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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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載人員作業規定如下:
(一)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由各機關之發文人員或指定人員為
之,並依公文正副本欄位之標示,推播至指定之受文機關及其屬
員。必要時,應輔以電子郵件告知相關機關。
(二)完成登載之公文,應於該發文稿面首頁右下角加蓋已登載電子公
布欄、登載人員姓名及註明登載之時間,文稿並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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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列入各機關發文件數統計。
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處理績效,得列入各機關年度公文處理成效
檢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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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規定,或參酌本規定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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