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婦女福利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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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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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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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婦女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活動:
1、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
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2、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平倡議之活
動。
(二)講座及論壇: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跟蹤騷擾
防制)、家務分工、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
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以下簡稱CEDAW )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包含婚姻、退休、家庭照顧壓力、親子
關係等議題。
(四)研習課程:
1、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
職教育等。
2、系列課程:
(1)婦女成長學苑: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
,並應包含婦女權益、CEDAW 宣導、婦女或性別平等議
題探討等;另課程安排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
、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
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婦女組織培力工作: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
團體領導人培訓、婦女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
、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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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平等宣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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