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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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特殊教育、兒童發展及家庭教
育相關科系之學校。
(六)里辦公處(限申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
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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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針對從事兒童及少
年福利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在職訓練(包含落實兒童權利
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團體等相關活動
,提升專業知能。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表示意見權
利,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
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
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
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自我成長
、興趣深耕及探索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偏差,
具有自我發展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針對脆
弱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個別心理輔導、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團體輔導活動、課後臨托與照顧、
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生活輔導及休
閒輔導服務、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個案研討及方案評
估、特殊需求服務、志工及工作人員(含家務指導員及臨時
人員)研習訓練。
(五)逆境兒少及家庭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
濫用、司法矯治、偏差行為及失蹤兒少及其家庭,規劃個別
化服務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及家庭支持能量。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
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
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
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
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
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
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個案房租費、生活
補助、托育補助、坐月子或產後營養、未出養兒童短期安置
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一般兒少或特殊需求兒少,
如有性議題、情緒困擾、逃家逃學、用毒議題兒少等且不適
應機構團體生活,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安置照顧
服務,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
支持課程、團體輔導或其他多元支持服務方案,增進收養家
庭、重要他人及收養兒少正向互動,使收養家庭及兒少獲得
多元支持照顧。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區兒少照顧據點、家外安
置單位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
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
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二)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針
對離婚、離婚訴訟中或考慮離婚的家庭提供個別、共同商
談服務或其他創新服務方案,強化親職及兒童人權觀念,
以減緩離婚對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十三)強化家外安置服務計畫:針對家外安置兒少(含特殊需求
兒少)及其照顧者,提供親職示範、家庭教育、幼兒教育
及托育、復健治療、諮商輔導、外展社區適應、團體活動
等支持照顧者及安置兒少措施,以增進兒少認知及社交能
力,並減緩照顧者負荷與壓力,使家外安置兒少獲得多元
支持照顧。
(十四)早期療育及特殊兒少家庭支持:針對早期療育、情緒障礙
、自閉症等特殊需求議題兒童、父母或照顧者、重要他人
,規劃療育服務、親職教育、正向親子互動、臨托照顧、
兒童心理社會發展講座工作坊或其他多元團體輔導、社區
預防方案,以減緩家長照顧負荷、增進兒少社會人際並提
升家庭社會支持資源。
(十五)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三節加菜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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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五)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家事商談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
(十二)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三)簡易家務指導服務費。
(十四)臨時人員酬勞費。
(十五)住宿費。
(十六)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輔導事務費。
(十七)家事商談、親子會面交往服務案件交通費。
(十八)個案諮詢鐘點費。
(十九)坐月子服務費、產後營養費。
(二十)個案房租費、生活補助、托育補助費。
(二十一)未出養前兒童短期安置費。
(二十二)加班費。
(二十三)照顧加給費。
(二十四)親職到宅(教育)服務。
(二十五)外聘復健(療育、特教)服務費。
(二十六)外展照顧服務費。
(二十七)幼兒教育費、幼托費及交通費、臨時托育費。
(二十八)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三節加菜金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