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老人福利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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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五)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六)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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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
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老人福利之相關研究
、訓練、推廣、規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參訪、研討會、服
務或活動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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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老人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競賽(活動)獎品費。
(二)臨時托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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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老人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運動會、才藝競賽
、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
健康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
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
(二)辦理前款各項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予以
補助;每會每年之費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
限。
(三)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
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