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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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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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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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
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
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
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社
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一人為副召集
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社會局聘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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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二)差旅費。
(三)翻譯費。
(四)口譯費。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專業人員服務費。
(七)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