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參、綜合性項目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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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專家出席費。
(四)印刷費。
(五)教材費。
(六)材料費。
(七)文宣費。
(八)文具紙張費。
(九)場地租金。
(十)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
(十一)膳費及茶水費。
(十二)撰稿費。
(十三)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
(十四)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十五)郵資。
(十六)保險費。
(十七)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
(十八)雜支費。
(十九)交通費。
(二十)門票。
(二十一)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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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
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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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經本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計
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其他各點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