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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7028396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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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運用及維護本府辦公大樓會議室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指B2大禮堂、206會議室、601會議室、1501會議
  室、1601會議室及1602會議室。
三、本要點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四、會議室以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公務使用為限,但專案奉准之會議不
  在此限。
五、各機關使用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三日至六十日內於線上登錄「會議室
  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或向管理機關登記,經核准後使用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先請示主持人確認會議時間後再行登記借用,不得預先借用多
    時段備用或借而不用,並於使用前三日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如開
    會通知、奉准原簽)予本處或逕上傳至管理系統,申請借用未檢
    附相關文件,本處得逕予註銷其申請。
    (二)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但遇特殊情形,本
    處得於各機關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三)使用日前三日至六十日為會議室登錄借用期間,但簽會本處並奉
    府一層核可或已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四)會議室之桌椅、投影機、影幕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擅自
    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備。如有毀損情形者,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議室使用後應即復原。
    (五)嚴禁於會議室辦理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
六、登記借用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內使用會議室,如遇會議異動、取
  消情形時,應即至管理系統取消借用並通知本處。
七、1601、1602會議室以由府層長官主持之會議或國際性會議、中央層級
  會議、臨時重要會議及專案簽奉府一層長官核可使用之會議為原則。
八、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使用秩序,本處得不定期抽查會議室使用
  情況,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三個月內不再核准借用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