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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辦公大樓一樓電子
動態字幕機(以下簡稱電子動態字幕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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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動態字幕機,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即時宣導重要公告事項、研
討會、學術演講及節慶活動等資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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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動態字幕機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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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電子動態字幕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機關應於播放日三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送交秘書
處審核。
(二)核准後逕依申請播放文字(限三十字內)及日期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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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秘書處得視實際運轉情形
及需求隨時調整播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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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秘書處得因業務需要,或因天災及意外事故等原因,逕行取消或
停止已同意之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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