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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4012169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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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轄內土石採取場之許可、整復等
    申請案件,設置桃園市政府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
  局局長兼任,綜理組務,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襄助組務,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環境保護
        局、警察局及交通局代表各一人。
    (二)大地工程、水利、水土保持、農業、交通、環保或生態等領域專
        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
  事業科派員兼辦。
五、本小組會議依申請案件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二者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後通過。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小組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