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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依本規則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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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圍:指申請土地周邊全部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者。
(二)夾雜:指申請土地凹入丁種建築用地且其缺口寬度未超過三十公
尺者,或對邊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夾之狹長且平均寬度未超過十五
公尺之全部土地者。
(三)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指申請土地於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定時,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符合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
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按面積比例計算,未來每
年產值每公頃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