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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4011813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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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接獲行政院緊急公務通報之處理方式,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緊急公務範圍僅限於行政院依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通報
    本府或所屬各機關之事項。本府已建立緊急通報機制、機密公文或災
    害案件等事項不適用本原則規定。
三、緊急公務通報、接收執行結果及回報之負責機關如下:
    (一)本府接獲之緊急公務通報:由該業務主政之一級機關負責通報
          及回報,並由一級機關負責接收其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執行
          結果回報。
    (二)其他緊急公務:由各該業務主政之各機關(構)學校、公所負
          責通報及回報。
四、緊急公務之通報方式如下:
    (一)主要方式:應以最速件電子公文進行通報,發文後即時確認是
          否收文。
    (二)輔助方式: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通
          知受通報機關之受通報窗口或其代理人。
    (三)各機關得將通報之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所採其他適當方式
          作成書面紀錄。
五、各機關緊急公務受通報窗口如下:
    (一)受通報窗口:首長或相當職務之人員。
    (二)受通報窗口之代理人:副首長及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之人員共
          同為其代理人。
    (三)窗口及其代理人接獲輔助方式之通報後,應即刻交辦,並指示
          收文人員收文。
    (四)窗口及其代理人聯絡資料,以各機關公開之公務聯絡資料為準
          。若有彙整之必要時,應由其直屬上級本府一級機關彙整。
六、執行結果之回報方式,得不備文,逕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