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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利用電話、傳真申辦各項地方稅納稅事宜,
節省往返稽徵機關之時間,並提供迅速便捷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績
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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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辦範圍:本作業要點所列各申辦案件方式,納稅人均得辦理,未列
申辦方式,如未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保密規定者,得專案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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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組織及職責:
申辦案件方式 |
電話申辦案件 |
傳真申辦案件 |
案件收受單位 |
服務中心、各單位(受話人應填妥「電話申請事項紀錄表」 |
服務中心、各單位(指定專人登記) |
案件登記及
分案單位 |
文書單位 |
文書單位 |
案件處理及
回覆單位 |
各權責單位 |
各權責單位 |
案件稽催及
管制單位 |
檢核單位 |
檢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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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傳真申辦案件:納稅人以傳真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時,應依一般
公文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納稅人要求以傳真回覆者,依規定程序陳核後,再交由文書單位
依行政院訂頒「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處理。
(二)電話申辦案件
1.案件之受理
(1)納稅義務人以電話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件時,除一般諮詢
案件立即答覆外,電話接聽人員應記錄納稅義務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電話號碼,填妥「受理電話
申請事項紀錄表」。
(2)受話單位非權責單位時,除於「受理電話申請事項紀錄
表」記錄申請人資料及申請事項摘要外;應將處理情形
填註於「受話單位處理情形」欄,經單位主管批示後,
再行移送。
(3)納稅義務人申辦案件,除簡易案件登錄送件簿,送請權
責單位簽收辦理外;其餘應移送文書單位按文書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4)權責單位於案件處理完畢,應將處理情形填註於「受理
電話申請事項紀錄表」之「權責單位處理情形」欄,送
請單位主管批示。
(5)權責單位主管批示完畢之「受理電話申請事項紀錄表」
,除影印1份送服務科彙整外,應依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辦理。
2.案件之管制
申辦案件之稽催管制,依文書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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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 核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