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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長假期間創造學習環境
,促進學生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及傳統生活之認識,並結合地方
特色課程增進其對客家聚落、特色產業及豐富生態之瞭解,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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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每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
中、小學及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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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執行時間為每年度寒、暑假,每班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四
節課。
(二)每校可依學習內容深淺規劃分級開班,招生對象以申請學校學
生為主,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每班至少十五位
學員;其中,家長人數占學員總人數比例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以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課程內容:
1、客家語文學習(包含日常生活用語、俚諺語、歌謠、傳統
民俗技藝等)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五十。
2、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
3、社區巡禮、戶外踏查等課程強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
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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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至多申請二班,每班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
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內聘講師:國小以下每節課以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國
中每節課以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上限。
(2)外聘講師:每節課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但若為大專
院校助理教授以上師資或經國家認定具特殊貢獻者,每
節課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上限。
(3)助理講師:學員人數超過十五人且經本局核准確有必要
者,每節課按同一課程講師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
(4)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學員簽到表
2、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
3、遊覽車租車費:單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4、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
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加附印刷品、使用照片等佐證
資料。
5、雜支:以計畫總經費(不包含雜支)百分之五為上限,且
以執行計畫必要之攝錄影、文具、紙張耗材、保險等為主
。加班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費等與執行計畫無直接相
關性之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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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每年度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
應於預定辦理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
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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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
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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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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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
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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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
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
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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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
領據)辦理經費預支,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檢具總
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
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
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
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
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原
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
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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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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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講義、文宣或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適當
處所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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