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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就讀本市十九歲以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學生
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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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及核發對象: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含幼幼客語闖通
關、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並全程到考之就讀本市十九歲以下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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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請時間:
(一)幼幼客語闖通關: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
完竣日起三十日內。
(二)初級認證: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完竣
日起三十日內。
(三)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中級
暨中高級考試完竣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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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彙整當年度報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且全
程到考之學生人數,報考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一
百元資料處理費;報考初級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資料
處理費;報考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二百元資料處理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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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受理申請時間截止前,確認全程到考之學
生名單並填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
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清冊」(附件)一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全程到考證明(如准考證影本),函送本局申請核撥經費,逾
期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本局於收受各校申請函經審核無誤後,逕行核撥補助款,並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
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清冊」轉發予報考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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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