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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110000287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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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
  考核工作,提升執行成效,特依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
  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補助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者(以下統稱受
  補助者)。
三、管制與追蹤: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
  度等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變更申請表詳述理由,報
  本局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訪查上課情形及績效,並提
        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且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受補助者至本局說
        明。
    (二)訪查人員由本局文教發展科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於訪查結束後一週
        內填報訪查報告。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桃園市政府客
            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5、實施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6、授課使用客語比例之情形。
         7、課程教材是否妥適利用。
圖表附件:
五、獎懲:
    (一)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或執
        行績效不彰者,視情節輕重核減補助經費或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經查核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課程未使用教材講義資
        料(含書籍)、學員出席率須八成以上及文宣資料未標示補助單
        位字樣等未依規定辦理者或其他違反本局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
        業要點等情事者,本局列入記點制度,違者且不配合修正者,則
        停止核撥相關經費,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當年度每班每記一點扣款新臺幣五百元,扣款金額至多以核定補
        助金額為上限,每年重新記點。惟前一年度同一申請者累計達十
        點,本局得不予補助下一年度之申請案。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