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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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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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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基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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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
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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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
繳回原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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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