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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障字第110010113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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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
    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普通駕駛執照,補助訓練學費二分之
        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六千元。
  (二)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並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者,補助訓練學費(不含代辦費
        )。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自駕駛執照發照日期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並不得
    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