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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112025106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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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
  賴之電子化政府,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各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
  各項資訊作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
  各機關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四、前點所稱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應綜合考量各項資訊資產之重
  要性及價值,以及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致機關資訊
  資產遭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影響及危害機關業務之
  程度,採行與資訊資產價值相稱及具成本效益之管理、作業及技術等
  安全措施。
五、各機關應依實際業務需求,訂定機關資訊安全政策,並以書面、電子
  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屬員工、連線作業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
  商共同遵行。
六、各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定期評估實施成
  效:
  (一)資訊安全組織。
  (二)資訊安全責任。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
  (七)應用系統開發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十一)資訊安全稽核。
七、各機關資訊安全分工、權責及組織相關規定如下:
  (一)資訊單位應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訊安全相關事宜;業務
        單位應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全事宜。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
        務單位負責辦理。
  (三)資訊單位應成立跨單位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推動機關資訊安全作
        業。
  (四)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資訊單位及政風單位會同
        相關單位負責辦理;未設置資訊單位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
        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八、各機關人員資訊安全權責相關規定如下:
  (一)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資訊安全政策、資訊重大計畫之核定
        及各項資訊業務推動之督導。
  (二)資訊業務承辦人:辦理資訊設備及應用系統管理維護,確保設備
        及應用系統正常運作,參加各式資安訓練、提升資安認知,配合
        及執行各種資安演練、資安事件通報及處理,並對所管理之機密
    性或敏感性資訊負有維護及保密之責。
  (三)資訊業務主管:各項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審核,並對所經手之機
        密性或敏感性資訊負有維護及保密之責。
  (四)一般使用者:確實遵守本府資訊安全相關規定,正確合法使用網
        路、電子郵件、設備及系統等,對於被授與之權限、帳號密碼等
        負有保密之責。
九、各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相關規定如下:
  (一)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人員進用、工作
        及任務指派時,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並進行必要的考核。
  (二)業務主管人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
        及不當行為。
  (三)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辦理資訊安
        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
  (四)負責重要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
        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
        力備援制度。
 
十、各機關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
        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並定期
        考核。
  (二)對系統變更作業,應建立控管制度,並建立紀錄,以備查考。
  (三)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並建立軟體使用管理制
        度。
  (四)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
        意軟體,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五)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之政府
        資訊安全規範,研提資訊安全需求,並列入採購規格。
 
十一、各機關網路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
          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
          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
          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全
          等級評估,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
          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
          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十二、各機關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
          知員工及使用者之相關權限及責任。
   (二)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
          入離(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
          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使
          用者通行密碼應定期更新。
   (四)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應加強安全
          控管,並建立人員名冊,課其相關安全保密責任。
 
十三、各機關應用系統開發及維護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自行或委外開發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
          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
          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
          害系統安全。
   (二)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
          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嚴禁核發長期性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
          碼。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核發短期性及臨時性之系統辨識
          及通行密碼供廠商使用,但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
          。
   (三)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各機關相關人員
          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十四、各機關資訊資產安全分級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建立與資訊系統有關資訊資產目錄,訂定資訊資產項目、擁有
          者及安全等級分類等。
   (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個人資料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
          ,建立資訊安全等級之分類標準,以及相對應保護措施。
   (三)已列入安全等級分類之資訊及系統輸出資料,應標示適當安全
          等級以利使用者遵循。
 
十五、各機關應就設備安置、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訂定實體及環
   境安全管理措施。
十六、各機關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訂定業務永續運作計畫,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業務運作
          之影響。
   (二)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及相關人員之權責,並定期演練
          及調整更新計畫。
   (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依
          規定之處理程序,立即向資訊單位或人員通報,採取反應措施
          ,若有需求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四)訂定及區分資料安全等級,並依不同安全等級,採取適當及充
          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十七、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相關規定如下:
   (一)就業務性質確立稽核項目及範圍,並訂定相關之稽核計畫或作
          業程序。
   (二)為使資訊安全政策能落實,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內部
          及外部稽核作業。
   (三)設有資訊單位之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資訊作業,應由資訊單位
          會同政風單位或相關稽核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資訊安全稽
          核。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