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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040001303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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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就業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
  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
  (一)求職人或受僱者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認定及評議。
  (二)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三)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之協
    助。
  (四)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五)就業歧視問題資料之蒐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
  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勞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四)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六)新住民代表一人。
  (七)法律、勞政等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
  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相關業務主管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協助之,均由勞動局派員
  兼任。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
  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