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評分方式
一、各一級機關(含本府所屬各區公所)部分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
市)總決算提送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
由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就各一級機關年度決算送達主計處
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桃園市所屬各一級機關主計機
構編製○○年度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評
分)」(附件 1 )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主計機構編
製○○年度附屬單位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評分)」(附
件 2 )所列項目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分。
二、各二級機關學校部分
於本市總決算提送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由各一級機關主計機構
就所屬二級機關學校年度決算送達一級機關日期、編製內容及配
合度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二級機關主計機構編製○○年度
單位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一級機關評分)」(附件 3 )及「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二級機關學校主計機構編製○○年度附屬單位
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一級機關評分)」(附件 4 )所列項目
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分,並於通知期限前送主計處會
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彙辦。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對於前項一級機關主計機構報送之考
評表,得就各二級機關學校年度決算送達主計處(學校為送達教
育局)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標準再予調整核算。
三、復興區公所部分
於該區總決算提送區民代表會後,由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就該區總
決算送達區民代表會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桃園市復
興區公所主計機構編製○○年度總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
評分)」(附件 5 )所列項目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
分。 |
|
貮、確定敘獎人數及獎度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就第壹項所評各機關學校之分數,按「核
獎人數之計算方式」、「考評桃園市所屬各機關主計機構編製○○年
度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敘獎基準表」、「考評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主計機構編製○○年度附屬單位決算敘獎基準表」及「考評桃園
市復興區公所主計機構編製○○年度總決算敘獎基準表」(附件 6
至 10 )所定標準,核算得敘獎人數及獎度,並將結果通知各一級機
關及各區公所。
前開基準表係以 104 年度決算業務員額為訂定基準,爾後年度遇有
「承辦業務人數」變動時,各該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主計機構應填報
「桃園市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計機構承辦決算業務員額變動表」(附件
11 )送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審核,並據以核算獎度。 |
|
參、提報敘獎名冊
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於接獲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之通知後,
得於敘獎人數及獎度之合計數內,依實際辦理決算業務人數,綜合考
量所屬主計人員辦理決算業務成效,擬具敘獎名冊(其中原核給 1
人嘉獎 2 次以上之獎度部分,得視各辦理決算業務主計人員之表現
,改分敘予數人),送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彙整提報考績委員
會審議。 |
|
肆、其他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得就各機關學校,其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
告送達主計處日期及編製內容等,另依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 5 條第
7 款規定,提報所屬主計人員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