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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考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年度決算業務成效之敘獎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主管字第105000154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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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評分方式
    一、各一級機關(含本府所屬各區公所)部分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
    市)總決算提送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
    由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就各一級機關年度決算送達主計處
    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桃園市所屬各一級機關主計機
    構編製○○年度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評
    分)」(附件 1  )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主計機構編
        製○○年度附屬單位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評分)」(附
        件 2  )所列項目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分。
  二、各二級機關學校部分
    於本市總決算提送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由各一級機關主計機構
    就所屬二級機關學校年度決算送達一級機關日期、編製內容及配
    合度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二級機關主計機構編製○○年度
    單位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一級機關評分)」(附件 3  )及「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二級機關學校主計機構編製○○年度附屬單位
        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一級機關評分)」(附件 4  )所列項目
        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分,並於通知期限前送主計處會
        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彙辦。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對於前項一級機關主計機構報送之考
    評表,得就各二級機關學校年度決算送達主計處(學校為送達教
    育局)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標準再予調整核算。
  三、復興區公所部分  
    於該區總決算提送區民代表會後,由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就該區總
    決算送達區民代表會日期、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桃園市復
    興區公所主計機構編製○○年度總決算業務成效考評表(主計處
    評分)」(附件 5  )所列項目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計總
        分。
貮、確定敘獎人數及獎度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就第壹項所評各機關學校之分數,按「核
  獎人數之計算方式」、「考評桃園市所屬各機關主計機構編製○○年
  度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敘獎基準表」、「考評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主計機構編製○○年度附屬單位決算敘獎基準表」及「考評桃園
  市復興區公所主計機構編製○○年度總決算敘獎基準表」(附件 6 
    至 10 )所定標準,核算得敘獎人數及獎度,並將結果通知各一級機
    關及各區公所。
  前開基準表係以 104  年度決算業務員額為訂定基準,爾後年度遇有
    「承辦業務人數」變動時,各該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主計機構應填報
    「桃園市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計機構承辦決算業務員額變動表」(附件
   11 )送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審核,並據以核算獎度。
參、提報敘獎名冊
  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於接獲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之通知後,
  得於敘獎人數及獎度之合計數內,依實際辦理決算業務人數,綜合考
  量所屬主計人員辦理決算業務成效,擬具敘獎名冊(其中原核給 1 
    人嘉獎 2  次以上之獎度部分,得視各辦理決算業務主計人員之表現
    ,改分敘予數人),送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彙整提報考績委員
  會審議。
肆、其他
  主計處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得就各機關學校,其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
  告送達主計處日期及編製內容等,另依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 5  條第
     7  款規定,提報所屬主計人員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