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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資系字第11200862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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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
  申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民卡:指市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務,具有下列功能之
        智慧卡:
         1、資訊存儲:記錄持卡人身分識別資料。
         2、資訊查詢:查詢市民卡使用資訊。
         3、交易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之多用途支付使用功
            能。
    (二)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
        日、戶籍住址及相片等資訊。
    (三)發卡單位:指本府受理申辦、換(補)發市民卡之機關(構)、學校
        。
    (四)特約發卡機構:指經本府簽訂合作製卡契約之機構。
    (五)合作單位:指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市民卡合作推廣及特約發
        卡機構、市民卡特約商店、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三、市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於市民卡網站公告明示。
四、市民卡之申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發卡單位或
    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核發。
    前項所需申請表件及相關作業規定,由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另定
    之。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市民卡相關資訊,並配合推動市民
    卡之管理與服務。但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市民卡於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向發
    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確認後,免費換發。
七、市民卡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而不能使用者,或持卡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個人基本資訊變更,持卡人得申請換發。
八、市民卡遺失,持卡人應即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掛失並補領
    新卡,其中交易支付功能掛失處理相關事宜,依金融管理機關相關規
    定處理。
    市民卡遺失未按規定程序掛失者,其所生損害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九、依前二點規定換(補)發新卡者,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其收費標
  準另定之。
 
十、持卡人喪失原申請卡別資格者,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得註銷其相
  關卡別之權益。
 
十一、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法追究
   責任:
      (一)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資訊。
      (二)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致個人隱私受侵害。
 

十二、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市民卡,不得出借及轉讓,因出借、轉讓或遺失
   等行為,造成個人損害,應自行負責。
   出借、轉讓、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
   壞市民卡應用系統者,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