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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行動載具及無線網路快速普及,
統一規範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
稱 App )發展及管理應遵循之原則,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之服務,
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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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
自行下載安裝 App 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
腦。
(二) App (Mobile Application):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
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三)行動應用服務:運用 App ,提供給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之功
能。
(四)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購買 App
之平台。
(五)適地性服務( Location-Based Service,簡稱 LBS ):透過行
動營運商的無線通訊網路定位(如 GSM、 CDMA )或衛星定位系
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 )取得智慧型行動
裝置之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下,為使用者提供與位
置相關的行動應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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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pp 發展原則如下:
(一) App 建置前,應評估可否以製作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或漸進式網路應用程式(Progressive Web Apps
)替代。
(二)各機關發展 App 宜優先評估透過本府開放資料平台(Open Dat
a )或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I )替代所提供之資料,鼓
勵民間運用加值開發,以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本府開發成本;其
經評估應由各機關開發者,再由各機關採自行或委外方式開發。
(三)本府之 App 由各機關就業務面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並由本府智
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智發會)統整建置於本府入口網 A
pp 專區,各機關應指派管理者定期檢核並更新該專區資訊。
(四)各機關發展 App 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以及
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已有相同功能產品,避免重複開發相同功能
,並致力於行動應用技術創新,進行相關推廣,以擴大民眾之使
用及效益。
(五)各機關發展 App 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或弱
勢對象取用之服務。
(六)各機關 App 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且應設定
關鍵字以方便使用者搜尋。
(七)各機關應定期蒐集使用數據,依使用情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持
度決定精進服務內容或中止服務。
(八)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 App 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名稱,不
得使用開發廠商名義發布,且開發人員帳號應指派專人妥善管理
。
(九) App 應隨各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
,進行穩定性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十)各機關發展 App 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並進行資訊安
全自主檢測,維持應用系統之安全與穩定。
(十一)各機關 App 委外維運,應定期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委
外廠商之 App 維護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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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App 開發前評估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進行 App 開發前,應依前點發展原則之規定,並就是否
已將資料提供開放資料平台(Open Data),是否已有相同功能
App 、目標對象、功能、技術、綜合效益、經費、推廣、預估
下載量等事項,完成自我評估,經各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同意
,確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送智發會審查。
(二)各機關應審慎評估短期活動 App 之開發,除有特殊情形外,原
則上應至少提供三個月以上之服務,且效益須大於開發成本,另
應注意系統功能是否完善,避免品質不佳等情事。
(三)各機關 App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申請上架作業:
1、 App 完成開發,且提供資安檢測報告。
2、 App 版更新,且涉及主版本號之異動。
3、 App 存有資訊安全風險而暫時下架,需重新上架。
(四)各機關開發之 App ,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均應於開發前,
依前三款規定完成自我評估作業, App 內含於採購專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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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App 於軟體市集上架及下架原則如下:
(一) App 上架原則:
1、智發會應建立本府單一開發人員帳號(以下簡稱共通帳號)
,供各機關申請使用。
2、本府之 App 由各機關就業務面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並應於
一個月前填寫「桃園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上架申請(異動)
表」(若為第一次上架,須再填寫「桃園市政府( App )
發展自評表」一份),並將相關檔案寄送至智發會 App 管
理人員。
3、前目之「桃園市政府( App )發展自評表」及「桃園市政
府行動應用軟體上架申請(異動)表」,由智發會另定之。
4、各機關 App 上架前,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
、設定關鍵字並訂定績效標準。
5、各機關 App 應提供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
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6、本原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實施後,各機關不
得編列開發人員帳號所須經費。
(二) App 下架時機及作法如下:
1、下架時機:
(1) App 提供內容及服務不再更新維護者。
(2)已有新版 App 可提供相同之服務,或與其他 App 進行
整併者。
(3) App 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或內容有重大瑕疵,無法於
短時間內修正者。
(4) App 定期自我檢核連續二次未達所訂定之績效標準,且
無改進措施者。
2、下架作法:
(1)下架一個月前,應於該 App 內公告下架停止服務時間,
並於各機關網站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2)將該 App 於軟體市集下架,如須由由智發會協助者,須
填寫「桃園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上架申請(異動)表」。
(3)下架後應於該 App 使用畫面公告本 App 已停止服務。
(4) App 與相關系統下架後,若使用智發會機房相關資源,
須辦理歸還事宜。
(三)各機關於軟體市集上架或下架後,各機關管理者應立即更新機關
官方網站App資訊,並同步通知智發會更新市府入口網 App 專區
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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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App 評核及績效控管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定期自我檢核:
1、各機關應定期至各軟體市集蒐集使用者評論,並填寫採行情
形,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月底前將民眾評論事項填於「桃
園市政府(機關名稱) App 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表」
(以下簡稱檢核表,如附件),核章後提送智發會。檢核表
由智發會另定之。
2、民眾評論事項,若辦理等級屬「 B :執行中」或「 C :
規劃中」者,各機關於下次檢核時應於檢核表填報後續辦理
情形。
3、無具體建議之評論仍需填報,但其辦理等級可填報「 D :
不參採(無法執行)」。
4、各機關須填報 App 使用成效,統計自該 App 上架後至填
報月份總下載次數,同一 App 之不同作業系統版本或上架
於不同軟體市集者,應分別填列。
(二)智發會定期檢核列管:
1、資科局將檢核各機關提交之資料,檢核項目包含各機關有無
針對評論事項進行回應、前次檢核表辦理等級屬「 B :執
行中」或「 C :規劃中」者,是否已辦理完成或填報後續
辦理情形,下載次數是否達到績效標準,檢核結果將於每年
年底簽陳提報。
2、本 App 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僅作為列管各機關是否定期
蒐集使用者評論及其意見採行情形之用。
3、資科局對於績效欠佳之 App 或是檢核結果不佳者,得主動
要求各機關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並將其執行
情形於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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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 App 管理具重大績效之機關,智發會得同時參酌使用情形及使用
者評論,依實際情形,簽陳提報敘獎,並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