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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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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因公派赴國外出席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
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
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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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及管理由各機關負責,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但由市府一層主管率領出國者,出國報告須經該一層主管審核。
二級機關或學校之出國報告,由其主管一級機關負責審核、追蹤及管
理。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得複審各機關出國報告
審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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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國報告格式,應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製作,內
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與出國主題及參訪過程相關之省思。
(四)建議:與出國主題及本市施政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五)附件:與參訪過程相關或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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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桃園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以下簡稱審核表)自行檢核
後,併送機關審核。
二機關以上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
同署名提出,並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依第三點統籌處理。
各機關應於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
核通過之出國報告上傳至本府全球資訊網內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審核
表則掃描成電子檔(PDF )送研考會備查。
由市長率領赴大陸地區者,應另依「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赴大陸地
區須知」第五點之規定,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提送考察報告至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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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國報告之審核,應依據審核表項目辦理。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
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四日內修正後再依前點所定作業程序送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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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四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四點規定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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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國人員返國後,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應由
各機關簽報議處,並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列冊管制,五年內不得核派
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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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或說明會,並上傳相關資料至本府公
務雲雲端硬碟出國參訪經驗分享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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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國報告經各機關審核認為具有價值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具有特殊價值,可供市政決策參考,由各機關提報至研考會,由
研考會專案簽報。
(二)具有特殊研習心得,可供本機關業務之改進者,由各機關予以敘
獎,並得調派其為該項業務發展或改進之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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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國報告經各機關審核認為具有價值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錄摘要刊載於本機關刊物。
(二)安排出國人員於適當集會作專題報告。
(三)接洽大眾傳播媒體廣泛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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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國報告經各機關審核認為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應送請有關
機關參辦,並副知研考會;其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各
機關得據以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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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簽陳市長核定後,免依第
五點第三項上傳出國報告,惟應將准簽影本提送研考會以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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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府,其管理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責。
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出國報告提要頁內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