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規食品查核。
(二)不法食品業者查核。
(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
(五)食品安全監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
(六)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維護事項。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由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財政局、經濟
發展局、農業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
局、地方稅務局、法務局、新聞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局(處)長
、主任委員兼任。 |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前點所定機
關各派科(組)長一人兼任。 |
|
五、本小組稽查對象為在本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食品業者
。
|
|
六、本小組執行查核與取締任務時,由本府各機關機動調派人員支援,並
由主責機關指派人員擔任指揮官帶隊。 |
|
七、本府各機關依業務職掌應配合本小組執行事項如附表。 |
|
八、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報一次,決定該期間查核與取締工作計畫,並
檢討過去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
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各機關執行。 |
|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
十一、本府各機關指派參與查核與取締之人員,其績效卓著或違反法令規
定者,由執行秘書簽報獎勵或懲處;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
關偵辦。 |
|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
|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